时间:2025-08-15 点击: 次 来源:中国民声网 作者:张金风 - 小 + 大
编者按:中国民声网接到河北邯郸市的8旬老人张金风的在6月9日向各级领导的控告信,现全文发出,不代表本网意见。希望河北省邯郸市相关部门予以重视,查实处理。 对邯郸市峰峰法院法官常善明枉法裁判的检举和控告 尊敬的领导: 我叫张金风,身份证号13042919431023****,手机号:1303146****。是刘某枝的母亲。今天我是怀着沉重的心情向领导反映两个问题。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,我将死不瞑目! 一、第一个问题是我女儿刘某枝被枉法裁判的问题 ![]() 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和邯郸市中级法院分别以(2024)冀0406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和(2024)冀04刑终544号刑事裁定书,认定我女儿刘某枝构成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一千三百余万元。我认为我女儿刘某枝是被冤枉的,主要理由如下: (一)刘某枝没有犯组织卖淫罪。 首先,刘某枝是个家庭妇女,文化水平不高,是没有能力经营和管理玉龙商贸公司的。公司是我女婿翟连军生前成立的公司,一直是他实际管理玉龙公司。后来他还聘了一个叫于红军的经理管理。翟连军去世后,公司的具体业务还是由于红军管理。我女儿刘某枝在丈夫去世后的一个月,也就是2019年11月份,就去海南了,一直到2020年5月份才回来。对公司实际情况并不清楚。
玉龙俱乐部员工在警方的询问笔录表示:“她就是个家庭妇女,不负责店里的管理工作”,二级法院却为何视而不见? 警方的讯问笔录,玉龙俱乐部员工表示:刘某枝来店里就是洗澡、按摩 其次,管理玉龙公司和组织卖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玉龙公司也有合法业务,即便管理过公司也不代表组织卖淫。公司有其他人经常去玉龙公司,并对重要材料签字确认,还负责发放工资,但同一个法院,对同样情节作出不同认定,刘某枝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管理的情况下,单单就判决了我女儿构成组织卖淫罪。 最后,我女婿去世了,在没有正式分家前玉龙公司会计按照过往习惯,把玉龙公司的钱转给我女儿刘某枝,这也符合常理。 判决书中就是凭这个转账记录,根本不顾客观事实,主观认定刘某枝构成组织卖淫罪。 (二)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,可以说根本没查清楚事实。 首先,刘某枝从没有招聘、管理、指挥卖淫女等行为。 判决书也认定是翟连军与于红军等人协商如何招聘人员、如何分成、分工以及如何逃避监管等。后来判决书上突然加入刘某枝伙同他人组织卖淫活动。 一审的推断所得有些荒唐吧?! 其次,法院认为的组织卖淫非法收入为6494470元,数额不正确。公安机关调取了刘某枝的银行流水,刘某枝也提供了她的银行卡交易流水,玉龙会计转来的钱一共才200多万,其中还有正常收入和翟连军去世后,亲友的份子钱。而判决仅仅依靠于红军等分得6494470元卖淫收入,按照五五分成,就推算刘某枝非法收入是6494470元。我一个老太太都感觉十分荒唐,竟被写进判决书。 (三)峰峰矿区司法机关违法对玉龙公司涉案人员分案审理,并作出不同的判决,明显是为了枉法裁判故意违反办案程序。 玉龙公司涉案的人员不止刘某枝一个,同一时期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、被告人也不止刘某枝一个。如果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,分案处理就是最大的障碍。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做出了不同的判决,一个是组织卖淫,一个是容留卖淫,判决结果相差甚远,司法机关的这种做法,让我完全有理由认为他们是在徇私舞弊,枉法裁判!让刘某枝“背锅”,为其他人脱罪。 (四)违法甄别、引用证据,证人证言不完整。 开庭时,检察机关举证,只有于红军的第十一次讯问笔录,既然有第十一次,那么前面肯定至少还有十次讯问笔录。开庭时,我女儿刘某枝要求举证前十次笔录,但是法院没有依法调取,也没有让公诉机关提供,置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疑和辩解置之不理。直至最后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。这是工作失误,还是有意为之?既然有,拿出来不就明白了,为什么拒绝,隐藏的目的是什么? 判决书里的这些证人证言能说明什么问题呢?是确认刘某枝组织卖淫罪的证据吗? 第二个问题,我要反映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常善明法官枉法裁判行为。两级法院最后定案,开始我也认为是办案人员疏忽了。但是之后的一些情况让我坚信,就是个别办案人员在故意违法操纵案件,故意强加给刘某枝组织卖淫的罪名。 法官电话威胁的来电截图 我曾就我女儿刘某枝对判决的错误向有关部门反映,在我盼望和等待中。但我等到的是我女儿案件的一审主审法官常善明法官给我的来电。不知道是谁将我反映的情况通报给常善明法官。电话中,我没有听到任何对判决的解释,而是接到常善明给我打电话说“看你年龄大没有把你也逮起来”的威胁和“告到那也没用”的“劝告”。为什么把其他涉案人员按照容留卖淫罪判决呢?。常善明等人的所作所为,让我不得不怀疑有人情和私利!不然刘某枝也和他们素不相识,为什么连起码的申辩和控告权力都要被限制。 最近,刘某枝在服刑期间,还被“扣分”、不能减刑,不给安排亲属会见,向刘某枝和亲属施加压力,逼迫我们就范。 我自知年事已高,但不想把女儿被无辜陷害的遗憾带进棺材。刘某枝如果确实有罪,让她接受法律的公正惩罚。但是常善明(一定还有同伙)等人这样任意践踏法律,我死不瞑目。我想我女儿也得不到洗心革面的改造! 反映人:张金风 2025年6月 9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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